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咸师院党发﹝202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不断深化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科科研工作、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我校正式在册在编教职工(含校聘人事代理人员),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自觉遵守;
(二)遵守校纪校规,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三)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五)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威信;
(六)原则上能履职满一届(五年),结构性代表除外。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按教职工总人数的8-12%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党组织和工会二级分会为选举单位,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应获得应到会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党组织和工会二级分会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团长一般应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工会二级分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程序及时替补。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参与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干部监督;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代表。代表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学校,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单位缺额,增补与否由校工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代表团团长在校内调动,只保留代表资格,该团团长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从原代表团的其他代表中推选替补。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会审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有关工作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停薪留职或其他方式,离开学校;
(三)长期出国、借调、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先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委员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部门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参会人数应达到部门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有效。同时,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报告。必要时,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应组成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并处理大会期间的相关事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的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提出,提交大会筹备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需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工作、经费审查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人员名单由教代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调离学校、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以二级党组织和工会二级分会为基本单位,不断强化二级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建设,发挥其在二级单位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对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工作进行指导,二级工会组织是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工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与会务、代表选举、提案征集、会议议题以及会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宣传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
(五)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二级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二级教职工大会(教代会)的筹备、组织与召开在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的实施细则》(咸师院党发[2011]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