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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4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陕教工[2002]22号)和《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咸师院党发[202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利益关系,积极参与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要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听取本单位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三重一大”相关事项执行情况报告;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聘任与奖惩办法;

(五)按照学校党委安排和规定,评议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六)监督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落实教代会决议,认真办理教代会代表的提案。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我校正式在册在编教职工(含校聘人事代理人员),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自觉遵守;

(二)遵守校纪校规,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三)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五)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本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民主选举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符合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按教职工总数30%~50%的比例选举代表(推选出的代表人数应为单数)。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为主体,一般不得低于60%;高层次人才、女教职工代表、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对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涉及单位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平、公正,为人正直,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职责履行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问题,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要求召开教代会,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出席。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非二级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师生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工协商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成员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二级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存档工作,定期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工会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学校以及二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就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工会汇报,与校工会沟通;

(四)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为二级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