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提案办理质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和《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行政方面的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应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反映并符合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立案、交办、监督督办和反馈答复的全过程,是教代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作用的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本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筹备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连选连任。因特殊原因需对委员进行调整时,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教代会主席团审定。
第七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案征集工作。
(三)对提案进行审定,确立立案或意见建议案;拟定提案主办(协办)单位;提出提案办理要求。
(四)办理提案转交手续。
(五)对提案的办理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沟通或实地考察;协调、协助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问题;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负责提案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
(六)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
(七)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审查、立案、办理单位的拟定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教代会提案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需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
第十条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团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反映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提出。
(二)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每个提案应至少有2名附议人。
第十二条提案格式
(一)提案应字迹工整,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可另附页),每个提案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二)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提案理由,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根据和情况分析;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三)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单位的意向。
(四)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
(五)提案的征集时间为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至教代会开幕当天。
第四章提案的征集与审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征集
(一)在决定召开教代会前1个月,由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
(二)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对提案进行预审查后送交校工会,校工会对提案进行整理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案组)。
(三)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通过预审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作为“意见或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或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
(三)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
(四)属于学术研讨;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
(七)学校职权范围以外的。
第十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归口办理的原则,拟定提案办理(协办)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提案立案情况及提案主办(协办)单位拟定名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提案办理工作一般由提案办理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牵头,提案办理单位负责具体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在立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提案送交主办(协办)单位。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办理;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2个(含)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主动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随时召开承办单位、提案人、工会等多方参加的提案办理工作会、协商会、交流会等,有针对性解决提案办理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中反映学校亟待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提案,对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或重点办理;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点办理的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人、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考察、调研等形式,共同推动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在接到提案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如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承办单位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说明原因和拟办日期,但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提案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答复提案人并征询提案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并做进一步答复。提案办结后,应及时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提案办理单位应认真办理提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强迫提案人意志填写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第三十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所有提案办理完结后,形成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和校工会负责提案的检查、监督和督促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应通过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掌握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及时沟通、协调,检查督办,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第三十二条对提案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答复不及时、提案人不满意的单位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向校党委汇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办理工作报告。
第七章 评选与表彰
第三十四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促进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并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优秀提案”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立意高。提案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合规范。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题目、建议等各项要素齐全,条理清晰。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齐全。
(四)可操作。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实际,措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五)效果好。通过该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四)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
(五)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努力落实。
(六)通过办理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