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明确教职工诉求渠道,规范教职工申诉行为,保障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咸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当事人,包括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申诉人”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校聘人事代理人员);“被申诉人”为学校、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或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分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学研究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后勤保障处处长和教职工代表(2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推荐。校法律顾问为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法律法规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对申诉双方进行调解,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申诉处理意见书。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在职称评审、聘任考核、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等方面做出的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按规定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反映后不予答复或不予处理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三)上级部门已做出答复或处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认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两份),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部门、岗位、职务职称、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教职工已向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教职工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处理期间又向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遇寒暑假等节假日,顺延至开学后),依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单位)。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履行相应签字手续),申诉复查即行终止,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请书后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对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应决定其限期整改;
(四)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3.处理行为不当的。
(五)因履职违规违纪造成被申诉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按责任权限、事实情形及过失比例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责任追究的被申诉人、相关管理人员及单位,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委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属于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姻亲)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当申诉针对个人时,被申诉的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就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部门)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答辩意见;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1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因申诉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在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申诉事件处理的最终决定,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法诉讼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等规定精神不一致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限,若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则中止计算,待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数和天数,标明“以内”的均包括本数;标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号:
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申请表
申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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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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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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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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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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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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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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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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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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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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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申诉事项
□ 申诉人申诉理由
□ 申诉人申诉要求
□ 佐证材料
□ 申诉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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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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