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
咸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2017]32号)和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陕工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循以下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教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依照规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含校工会每年按各分会会员缴纳会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指标性划拨给二级分会的用于组织相关活动及慰问等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号)相关规定执行。校内专家授课可给予适当的补助,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由校工会严格把关。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上级工会明确安排的除外),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工会参加上级工会或校际(学校与校外单位)间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按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各分会参加校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在分会指标性经费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或租赁参赛服装,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
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天,聘请其他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
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学校、上级工会或校际(学校与校外单位)间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50元/人次。
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工会在组织青年职工联谊活动时,可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青年职工联谊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各类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15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工会会员生日,由校工会给予发放200元的生日蛋糕券予以慰问。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此类慰问由工会各分会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该分会指标性经费列支。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此类慰问由工会各分会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该分会指标性经费列支。
工会慰问省级及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
工会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单位组织好一线先进教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活动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7天。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疗休养期间的其他费用由工会经费给予补贴。省内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次,省外不超过3500元/人次,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
疗休养活动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及相关讲座等形式组织开展,可安排参观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组织工会业务相关的活动等,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和提升教职工素质紧密结合起来,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以疗休养的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二)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按照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教职工档案,建立困难教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三)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在开展以上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4〕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行〔2016〕9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主要用于工会开展各种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女教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工作方面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备后执行。
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按照规定向上级工会上解的经费支出、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如学校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工会开展工作,在工会经费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用工会经费可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会要根据国家和省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的编制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会计科目、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工会要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需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会要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工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专列账户并配备会计人员代管,单独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付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的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工会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行政费用中列支的教职工体检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表彰工作,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受学校委托,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学校负担。学校可以给工会进行专项补助,但不得以补助的名义由工会经办教职工集体福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工会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工会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