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下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学院党政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沟通情况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学院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学院中心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对学院行政工作的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生活福利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根据有关安排和部署,积极搞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八条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学院教职工代表的结构要求和基层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确定下届教职工代表比例、基层单位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组成的要求。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推选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犯有错误或不受教职工信任时,原选举单位有权进行撤换和改选;代表院内调动,保留其代表资格;本单位发生代表减少时,应予以增补。撤换或增补教职工代表,事先应向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撤换或增补程序。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方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程序有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干部的权利;
六、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学院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院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领导或三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学院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发展,针对发展计划、规划、管理工作、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教代会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评议委员会、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等。各委员会一般以5—13人为宜,其人员产生可由教代会选举,也可由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再提交教代会确认。
专门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由工会协调。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投入学院中心工作,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利益;组织教职工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参与制定、监督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教代会提案处理情况;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在教代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讨论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可召开有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院工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邀请党政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经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交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工会委员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负责组织有关会议。
四、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
五、听取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七、指导各工会分会的工作并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八、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鉴于教代会与工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和任务基本一致,实行两会届期统一,召开、换届时间统 一,两会代表合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院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